包工頭欠工資還玩“人間蒸發”,被法院重判

案情回放:

原告梁某式、黃某、梁某盛與被告梁某高是朋友關係。被告梁某高在深圳承包了深圳某村舊廠房改造電梯工程,請三原告到工地砌電梯井。工程改造結束後,被告拖欠三原告的勞務工資16000元未結清。三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儘快結清拖欠的勞務工資,被告則以資金緊張為由婉拒三原告,隻立具《欠條》和《工資還款聲明》,約定於2018年7月31日前還清,如不按期還清,可以向被告追加合法利息。然而,被告沒有依約支付拖欠的工資給三原告,且更換了聯繫方式,玩起了“人間蒸發”。三原告經追索無果,於2020年1月19日具狀訴至信宜法院。

法院判決:

審理中,三原告提供了《欠條》和《工資還款聲明》等證據材料,證明2015年7月被告欠三原告在深圳市某工地務工的工錢及被告如不按期還清工錢,三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加合法利息。被告經信宜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信宜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判決被告梁某高支付工資16000元給三原告;同時支付以工資16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付從2020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違約金給三原告。

包工頭欠工資還玩“人間蒸發”,被法院重判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本案中,被告既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也不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在作出判決前,被告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被告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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