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刑訴法中的一個BUG嗎?請各位法學大神賜教

精神病人致人重傷殘疾,被害人能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首先精神病人致人重傷殘疾,由於不滿足違法有責兩階層犯罪理論,不成立犯罪。

如果是在立案,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是精神病人的,公安,檢察院分別可以做出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這時由於不存在刑事部分,被害人可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如果是在法院庭審過程中發現是精神病人,同時在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這時刑訴法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不負刑事責任,並對附民一併判決。

個人覺得這是刑訴法中的一個BUG,既然判決不負刑事責任,這應該是個無罪判決,這時候本案的刑事部分不存在,就不應該對附帶民事部分做判決,應允許被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是在案件各階段的處理不同,影響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權受限制,沒有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各位大神有什麼見解,歡迎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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