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二進宮”,又雙叒被限制消費

前段時間,“王思聰被限制消費”

的消息刷屏了朋友圈。昨天(11月20日),“王思聰被取消限制消費令”又上熱搜。然而這新聞還沒捂熱,新的限制消費令又出來了。。

王思聰“二進宮”,又雙叒被限制消費

今天,多家媒體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現,王思聰再次出現在限制消費被執行人名單中。這次的限制消費令來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這份來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費令”,落款時間為2019年11月19日。立案執行申請人為嘉興璟字悌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嘉興璟字悌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申請執行王思聰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因王思聰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王思聰“二進宮”,又雙叒被限制消費

這意味著,剛被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取消限制高消費的王思聰,再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戴上限制高消費的“緊箍咒”。

王思聰“二進宮”,又雙叒被限制消費

企業老闆是一個“高危”的行業,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成為了限制消費被執行人!如果老闆被限制消費,該如何應對呢?以下幾個點要牢記!

(一)限制消費屬於執行過程中的“規定動作”,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同,限制消費不考慮被執行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可依職權實施。即使是在執行不能案件中,法院對確無能力履行的被執行人刪除失信信息後,仍然要對其繼續實施限制消費措施,因此該項措施的覆蓋面更廣,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更為嚴厲。

(二)限制消費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前提條件,據瞭解,在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設置中,限制消費執行措施是案件報結的必選項,如果不點擊則無法結案。因此對於未執行完畢的案件,限制消費措施不可避免,當事人不可抱僥倖心理。

(三)在案件未能履行完畢,或未徵得申請人諒解的情形下,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難度較大。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一條途徑,但因存在惡意規避執行之嫌,成功率並不高,申請人還應當積極舉證,證明自己並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例如舉證證明自己並非企業股東,證明自己在企業中未擔任主要職務,證明自己在企業中沒有決策權等等。如果企業已被註銷的,還需要證明自己並非清算小組成員,沒有實施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行為等。

被限制消費執行人並不是說此人就是老賴,只要及時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就能夠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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