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過程中的“四規劃一計劃”

如今,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加快進行,城市化建設愈來愈規範,市政設施的建設也越來越專業,但若無事先規劃,城市建設只會是勞民傷財、城市經濟發展也會隨之受限。由此可見規劃的重要性。任何建設項目如果不符合規劃,都屬於違法建設,那麼政府實施房屋徵收是否也需要符合規劃呢?毫無疑問,政府和單位、個人在進行建設的情況下具有平等的義務,都需要先行辦理規劃手續,才可以進行建設,否則也構成違法建設,將承擔違法後果。

很多國有土地上的被徵收人都知道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那麼,以上“四規劃一計劃”到底是什麼?

徵收過程中的“四規劃一計劃”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最高層次的規劃,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三級三類規劃管理體系,即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專線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知道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國家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出的總體安排和佈局。《土地管理法》第15條是對該規劃的明確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建設活動的重要依據。

3、城鄉規劃。這是《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控制機制。該法第2條界定了“城鄉規劃”的具體內涵及相關聯的“規劃區”的概念,即“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4、專項規劃。這是《城鄉規劃法》第17條規定的規劃控制機制,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之一。根據規劃實務部門的界定,專項規劃的基本內涵和類型如下:“城市專項規劃是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為更有效實施規劃意圖,對工業、交通、商業、文化、教育、環衛、電力、供水、防洪、人防等城市要素中系統性強、關聯度大的內容或城市整體,長期發展影響巨大的建設項目,從公眾利益出發對其空間利用所進行的系統研究。

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指中長期規劃在各個年份的實施計劃,是國家進行短期宏觀調控的基本依據和重要手段。年度計劃在分析當前國際國內經濟環境和宏觀經濟形式及變化的基礎上,確定包括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和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宏觀調控預算目標,提出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措施。

徵收過程中的“四規劃一計劃”

楹庭 林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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