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近日,北方承德露露公告称,公司发起了对露露创始人兼原高管王某、王某某的诉讼,要求二人赔偿相关损失1.08亿元。

承德露露公告称:两位原高管曾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底至2006年间,以承德露露的名义,秘密与关联公司露露集团(后更名为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即汕头露露南方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两份关联交易合同。故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合同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判定被告二人给承德露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对于公司的起诉,两位前高管表示"震惊、委屈和无比地愤怒",承德露露与露露南方以及两位创始人的恩怨纠葛目前已由法院受理,两位前高管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自有法院裁判。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哪些行为涉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又该如何救济呢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1、违反勤勉尽责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但对勤勉尽责义务并未作详细的规定。通常来说,勤勉尽责义务是指一种"合理"的注意,比照董监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同样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以不发生违法行为和重大的决策失误为衡量标准。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董监高在执行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2)、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重大过失。(3)、公司受到损失,即产生损害结果。(4)、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与公司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违反忠实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及股东该咋办?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作为利益受损方,可以原告的身份对该董监高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公司不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尽责义务使股东的利益受损时,股东也可以通过提起股东自益诉讼来维护合法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监高违反忠诚义务,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取得诉讼资格须履行前置程序。如侵权的是公司董事,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股东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案例: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擅自盖章担保,致公司利益受损被索赔300万

案例索引: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1027号

吉林省鸿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系吉林东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薛某某于2009年10月27日至2016年12月29日担任东北有色总经理。2010年10月27日,薛某某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同意,在向谭某、刘某甲、杜某、刘某乙四人出具的《承诺担保书》上加盖公司行政公章,该承诺担保书载明,在鸿远公司同意基础上,东北有色在拨付鸿远公司退股资金26,000,000.00元时,承诺优先支付谭某等四人2,566,000.00元,该承诺书鸿远公司同时加盖公章

2012年2月,东北有色向鸿远公司指定账户付清退股金后,谭某等四人未获得指定款项,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鸿远公司偿还谭某、刘某甲、杜某、刘某乙四人2,566,0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东北有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鸿远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东北有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薛某某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3,002,979.02元及相应利

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东北有色的诉讼请求,判令薛某某赔偿东北有色损失人民币3,002,979.02元及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

1、东北有色关于损失赔偿诉讼具有选择权,对鸿远公司可以行使担保追偿权,也可以对薛某某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被担保人鸿远公司系东北有色的股东,东北有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东北有色在2010年10月27日出具《承诺担保书》对外进行担保,系未经股东会研究同意情形下,由薛某某利用总经理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为公司设定担保义务,并最终产生由东北有色承担担保赔偿责任后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与薛某某错误行使总经理权利直接相关,东北有色请求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公司必须制订合理的章程,以防范公司管理风险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于公司,对职务行为尽到勤勉尽责义务,防范自身责任风险。

2、由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很多情况下其行为难以届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公司在要求赔偿的时候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公司制订合理的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做好预防措是关键。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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