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連發5條通告 今起至20日奧帆中心一帶封閉管理

青島連發5條通告 今起至20日奧帆中心一帶封閉管理


 大眾網·海報新聞青島10月15日訊(記者 毛道光)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獲悉,自10月15日0時至20日24時,青島市政府將對市內部分區域的交通、消防、景區、接待住宿及無人機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管理。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建築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劇毒化學品、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通行。

(一)禁止通行時間:2019年10月15日0時至2019年10月20日24時。

(二)禁止通行方式:全部禁止通行。

(三)禁止通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二、危險化學品(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下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

(一)限制通行時間:2019年10月15日0時至2019年10月20日24時。

(二)限制通行方式:未經批准禁止通行。經批准通行的,每日7時至9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禁止通行;每日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已經駛入的應當提前從就近收費站駛離,禁止在服務區或者收費站廣場停留。

(三)限制通行區域:本市行政區域。

三、因保障國計民生確須通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申領通行證方式:登陸“青島公安網公安民生警務平臺”進行網上辦理。

本通告發布前已經申領通行證,且證件在有效期限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持證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設置禁行、限行標誌,及時疏導滯留車輛,並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實行其他臨時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參與者應當服從交警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指示行駛。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原有重中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規定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關於對市區部分區域採取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市區部分區域採取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5日0時至2019年10月20日24時,對奧帆中心—燕兒島山—燕島賓館木棧道出口處向南延伸至海岸線(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陸地)的合圍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封閉管理期間,除服務保障重大活動需要外,其他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進入、通行。

二、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戶外設施、LED顯示屏、高音廣播喇叭、視頻監控、停車泊位、地下空間、無人房屋等相關設施、設備、場地予以臨時停用、封閉、封存;或者由公安機關直接採取上述措施。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宿場所的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留宿場所,是指用於接待住宿的旅館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

旅館包括旅店、賓館、飯店、酒店、洗浴場所、旅社、招待所、療養院、度假村等,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包括酒店式公寓、農家樂、漁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場所應當將其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和從事信息登記報送、安全保衛、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公安機關。

三、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應當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通過青島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含人證核驗設備)登記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並實時報送公安機關。其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登記入住人員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實時報送公安機關。

入住人員應當配合留宿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入住登記,主動向留宿場所工作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無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務。

四、留宿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場所內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並做好記錄。

五、留宿場所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面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落實整改措施。2019年10月15日起,未能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單位,應當採取停用、專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力度,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充分發動網格員、志願者等力量,開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自2019年10月15日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的巡查,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流動人口聚集區域的相關建築物和群租房排查管理,保證每條街道有巡邏檢查隊伍,每個單位有值班巡查人員,每棟建築有人員實名看護。

三、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及時告知和督促村(居)民、業主清空樓梯、過道、屋頂、電纜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清除影響安全疏散和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和疏散通道暢通。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存放電動車。

單位、社區(村)微型消防站應當嚴格落實24小時值守制度,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突發火情能夠第一時間到場處置。

四、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等物質,相關重點區域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作業。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青島市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含陸域和海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是指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二、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民航、氣象、體育、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園林和林業、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管控;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採取臨時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施放,經依法批准用於電視轉播、航拍、警務、應急救援、氣象探測等活動的除外。

四、違反本決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五、本決定第三條的規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其他規定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20日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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