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员工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员工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陈先生进入某环保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8年,受某纺织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的牵连,陈先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0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向陈先生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2019年7月,环保公司以陈先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2019年10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解除了对陈某的取保候审。那么,环保公司解除与陈先生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先生虽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却不能轻易就认定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及现行《刑法》,所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先生虽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退回继续侦查。2018年10月-2019年10月取保候审期间,陈先生一直未被逮捕,且在期限届满后被公安机关解除了取保候审。自始至终,陈先生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公司在陈先生取保候审期间单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实际是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解错误,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环保公司违法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应当向陈先生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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