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否一定低於原工資?職工普法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否一定低於原工資?職工普法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否一定低於原工資?民辦學校教師在因病停工期間的工資計算標準是否與公辦學校的計算標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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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徐某於2000年進入某民辦學校從事教師工作。

該民辦學校、徐某認可當事人休病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681元/月。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徐某因病休假共計145天。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該民辦學校向徐某應發工資為15976元,實發工資為9122.59元(扣除了徐某應承擔的社保、公積金、水電氣費等費用)。

徐某休病假經過了該民辦學校審批同意,並有醫院相關醫囑、病歷資料作為佐證材料。後因對病假期間工資問題有爭議,徐某作為申請人於2018年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否一定低於原工資?職工普法

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1月5日作出成勞人仲委裁字(2018)第1030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

1、確認該民辦學校、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2、該民辦學校向徐某支付醫療期差額工資20577.41元;

3、駁回徐某的其他仲裁申請。該民辦學校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駁回了該學校的訴訟請求,支持了仲裁裁決。該學校再次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徐某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的問題。

法院認為

該民辦學校在主張作為民辦教師的待遇應當由舉辦者自行確定,該學校已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了徐南容病假期間的工資,不存在應當補足徐某病假工資的情形。

對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該民辦學校作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和教師的待遇

但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九條。法律對教師的醫療待遇作出了特別的規定,上述規定並未對教師醫療待遇作出公辦教師與民辦教師的區分,因此,無論是公辦教師還是民辦教師,在醫療方面應當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應當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來執行

無論該學校、徐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對其因患病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的待遇進行了約定,均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該學校系民辦學校,徐某系該校聘任的教師。2017年8月23日,徐某因病需要接受住院和門診治療,向該學校提出病假休假申請並經該校審批同意。徐某雖然系民辦教師,但如上所述,徐某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在醫療方面的待遇應當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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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從事教育工作有33年,在該學校從事教學工作17年,工作年限已滿十年以上。徐某主張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的病假工資,並未超過六個月,參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規定,工作年限滿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期間未超過六個月的,按原工資發放。

該學校、徐某均認可當事人在休病假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7681元/月,扣除該學校已向徐某支付工資15976元后,該學校應當按照原工資補足徐某145天病假工資差額部分21148.83元。

在本案中,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該民辦學校應當支付徐某病假工資的差額為20577.41元,由於徐某在收到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並未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視為徐某對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故應當視為徐某認可仲裁裁決的病假期工資為20577.41元。綜上,該學校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同時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的 規定,對勞動爭議案件採取“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處理模式。仲裁機關與審判機關相互之間並無隸屬關係,兩者分別獨立行使仲裁權和審判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由於在一般情況下,仲裁裁決一經起訴即失去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對於當事人未起訴和已起訴的仲裁裁決事項一併審理並作出相應的裁判,否則,會因仲裁裁決的失效導致當事人在執行階段無執行依據。

因此,一審法院未對當事人未起訴和已起訴的仲裁裁決事項一併審理後並作出裁判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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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 最終判決:

一、撤銷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308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該民辦學校與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三、該學校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某支付醫療期差額工資20577.41元;

四、駁回該民辦學校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該民辦學校負擔。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否一定低於原工資?職工普法

來源:四川工會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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