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一定低于原工资?职工普法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一定低于原工资?职工普法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一定低于原工资?民办学校教师在因病停工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否与公办学校的计算标准不一致?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回顾

徐某于2000年进入某民办学校从事教师工作。

该民办学校、徐某认可当事人休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681元/月。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徐某因病休假共计145天。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民办学校向徐某应发工资为15976元,实发工资为9122.59元(扣除了徐某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水电气费等费用)。

徐某休病假经过了该民办学校审批同意,并有医院相关医嘱、病历资料作为佐证材料。后因对病假期间工资问题有争议,徐某作为申请人于2018年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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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103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确认该民办学校、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该民办学校向徐某支付医疗期差额工资20577.41元;

3、驳回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该民办学校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学校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仲裁裁决。该学校再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徐某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的问题。

法院认为

该民办学校在主张作为民办教师的待遇应当由举办者自行确定,该学校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徐南容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存在应当补足徐某病假工资的情形。

对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民办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和教师的待遇

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法律对教师的医疗待遇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未对教师医疗待遇作出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的区分,因此,无论是公办教师还是民办教师,在医疗方面应当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应当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来执行

无论该学校、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对其因患病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的待遇进行了约定,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该学校系民办学校,徐某系该校聘任的教师。2017年8月23日,徐某因病需要接受住院和门诊治疗,向该学校提出病假休假申请并经该校审批同意。徐某虽然系民办教师,但如上所述,徐某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在医疗方面的待遇应当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一定低于原工资?职工普法

徐某从事教育工作有33年,在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7年,工作年限已满十年以上。徐某主张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未超过六个月,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规定,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期间未超过六个月的,按原工资发放。

该学校、徐某均认可当事人在休病假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681元/月,扣除该学校已向徐某支付工资15976元后,该学校应当按照原工资补足徐某145天病假工资差额部分21148.83元。

在本案中,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该民办学校应当支付徐某病假工资的差额为20577.41元,由于徐某在收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并未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视为徐某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当视为徐某认可仲裁裁决的病假期工资为20577.41元。综上,该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 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两者分别独立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一经起诉即失去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当事人未起诉和已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一并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否则,会因仲裁裁决的失效导致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无执行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未对当事人未起诉和已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一并审理后并作出裁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患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一定低于原工资?职工普法

判决结果

● 最终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该民办学校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三、该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医疗期差额工资20577.41元;

四、驳回该民办学校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该民办学校负担。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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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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