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醫藥代表禁止賣藥

12月1日起,醫藥代表禁止賣藥!國家藥監局日前發佈了《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規範醫藥代表學術推廣行為,促進醫藥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該辦法要求:醫藥代表不得未經醫療機構同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據悉,該辦法將於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或倒逼“銷售型”藥企加速轉型

據悉,此次新出爐的辦法明確了醫藥代表的範圍,即: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其要求,所有醫藥代表在經過備案後,才能開展學術推廣活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與醫藥代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授權書,並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備案平臺備案醫藥代表信息;備案平臺可以查驗核對備案的醫藥代表信息,公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醫藥代表的失信及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實際上,現在的公立醫院已經鮮見醫藥代表蹤影,不少跨國藥企更是‘春江水暖鴨先知’,一早就提出了讓醫藥代表轉型,不再和藥品銷售指標直接掛鉤,有的即使在其他國家還有類似情況,在中國也明確了藥代不扛產品銷售KPI。”有行業觀察人士表示,此次國家政策的出臺或促使醫藥代表行業進一步洗牌,也將倒逼國內部分“銷售型”藥企加速轉向“研發型”企業。

醫藥代表如賣藥,或被暫停學術推廣

醫藥代表的職能到底是什麼?記者梳理發現,此次辦法給予了具體說法。其指出:醫藥代表的主要工作任務有四點:1、擬訂醫藥產品推廣計劃和方案;2、向醫務人員傳遞醫藥產品相關信息;3、協助醫務人員合理使用本企業醫藥產品;4、收集、反饋藥品臨床使用情況及醫院需求信息。“醫藥代表可通過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溝通;舉辦學術會議、講座;提供學術資料;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會議溝通;醫療機構同意的其他形式等五大形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該辦法表示。

與此同時,該辦法規定,藥代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包括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誤導醫生使用藥品,誇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信息;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用藥的行為。“一旦發現藥代存在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被暫停授權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該辦法稱。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塗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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