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医药代表禁止卖药

12月1日起,医药代表禁止卖药!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要求:医药代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据悉,该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或倒逼“销售型”药企加速转型

据悉,此次新出炉的办法明确了医药代表的范围,即: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其要求,所有医药代表在经过备案后,才能开展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备案平台可以查验核对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的失信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实际上,现在的公立医院已经鲜见医药代表踪影,不少跨国药企更是‘春江水暖鸭先知’,一早就提出了让医药代表转型,不再和药品销售指标直接挂钩,有的即使在其他国家还有类似情况,在中国也明确了药代不扛产品销售KPI。”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此次国家政策的出台或促使医药代表行业进一步洗牌,也将倒逼国内部分“销售型”药企加速转向“研发型”企业。

医药代表如卖药,或被暂停学术推广

医药代表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办法给予了具体说法。其指出:医药代表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四点:1、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2、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3、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4、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医药代表可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等五大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该办法表示。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药代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包括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一旦发现药代存在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被暂停授权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该办法称。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涂端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