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信訪舉報工作高質量發展】規範處理實名檢舉控告

(原標題:規範處理實名檢舉控告——確保優先辦理、給予答覆要求落地生根)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章專章規定“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覆”。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要紮實做好實名檢舉控告的認定和告知工作,切實保障實名檢舉控告人的權利。

【推動信訪舉報工作高質量發展】規範處理實名檢舉控告

山東省新泰市紀檢監察干部到農戶家中走訪,瞭解扶貧項目資金落實情況。朱葉/攝

做好實名檢舉控告認定、受理告知工作。《規則》明確規定,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的,屬於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的認定,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切忌主觀、隨意。電話核實具有便捷性、高效性,除核實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常規信息外,還應當要求檢舉控告人描述部分檢舉控告內容,如被反映人是誰、反映的具體問題等,綜合判斷是否為實名舉報。通過電話核實仍然不能確定為實名檢舉控告時,應當採取當面核實方式。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信訪舉報部門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並將告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與檢舉控告材料一同移送相關監督檢查部門。

落實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給予答覆要求。建立限期辦結制度,倒逼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確保實名檢舉控告“優先性”落地生根。承辦部門應當建立實名檢舉控告辦理答覆臺賬,在實名檢舉控告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檢舉控告人反饋,記錄反饋時間、方式、對象、內容、實名檢舉控告人意見等信息。實名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認真解釋、如實記錄,形成書面材料附卷。有的紀檢監察機關探索以信訪舉報辦理情況反饋會的形式,將核查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對於部分反映強烈、涉眾型檢舉控告或承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在核查過程中適時告知辦理情況。

切實保障實名檢舉控告人的權利。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對實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電話、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內容嚴格保密,未經檢舉控告人同意不得公開有關信息。嚴格責任追究,一旦發生洩密問題,一查到底。對打擊報復問題,要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對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實名檢舉控告人遭到打擊報復,並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

(本文刊載於2020年第8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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