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向檢察院申訴的,應該準備哪些資料?請關注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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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曾經告訴過大家,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那麼新的問題又來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呢?今天我針對這個問題專門寫一篇短文,來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候,必須書寫《申訴書》。同時,書寫《申訴書》應該具有如下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繫方式

2,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另外,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以上內容就是在向人民檢察院遞交的《申訴書》的正確書寫方法。當然,如果當事人不會書寫相關文書的,可以口頭描述,由檢察機關記錄。但是,我個人不支持這種口頭描述的申訴方式,畢竟有句話說得好“好記性不如爛筆頭”,當事人口頭描述的再全面,也不如事先構思的全面。也就是說,只要條件允許,一定要準備一份完整的《申訴書》。

其次,咱們說完了《申訴書》後,再說說其他資料。因為到檢察院去申訴,不是一份簡單的申訴書就可以的,還需要以下一些資料:

1,身份證明。例如: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複印件)

2,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例如:各種影像資料,新的證據,筆錄,證言證詞等。

3,相關法律文書。例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關於《申訴書》的寫作方法,以及需要遞交的材料,我就介紹完畢了。文章寫到這裡,也許有人會問,準備好的資料交給誰呢?下面咱們看看相關法規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刑事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統一負責接收。控告檢察部門對接收的刑事申訴應當在七日以內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於本院管轄,並符合受理條件的,移送本院相關部門辦理;(二)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但是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將申訴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移送申訴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訴人;(三)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也就是說,如果案件確實需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那麼申訴人應該將所有材料遞交給檢察院的控告檢察部門,然後由控告檢察部門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處理,然後耐心等待結果。因為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小結:一份清晰有條理的《申訴書》,會對案件的申訴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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