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需要向检察院申诉的,应该准备哪些资料?请关注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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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曾经告诉过大家,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呢?今天我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写一篇短文,来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候,必须书写《申诉书》。同时,书写《申诉书》应该具有如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另外,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以上内容就是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申诉书》的正确书写方法。当然,如果当事人不会书写相关文书的,可以口头描述,由检察机关记录。但是,我个人不支持这种口头描述的申诉方式,毕竟有句话说得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当事人口头描述的再全面,也不如事先构思的全面。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允许,一定要准备一份完整的《申诉书》。

其次,咱们说完了《申诉书》后,再说说其他资料。因为到检察院去申诉,不是一份简单的申诉书就可以的,还需要以下一些资料:

1,身份证明。例如: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2,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例如:各种影像资料,新的证据,笔录,证言证词等。

3,相关法律文书。例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关于《申诉书》的写作方法,以及需要递交的材料,我就介绍完毕了。文章写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准备好的资料交给谁呢?下面咱们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确实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那么申诉人应该将所有材料递交给检察院的控告检察部门,然后由控告检察部门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处理,然后耐心等待结果。因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结:一份清晰有条理的《申诉书》,会对案件的申诉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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