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限的审查认定

刑事追诉期限的审查认定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发生于1992年3月24日的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林某被杀案告破。4月14日,萧山公安召开新闻通报会,发生于1994年4月21日的萧山城厢西山公园抢劫杀人案告破。两起案件从案发到告破,均跨越了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的施行期间,均已超过最长追诉期限20年,这会不会出现案子破了,人也抓了,而最后无法实现追诉呢?

一、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比较

1979《刑法》在1997年10月1日被1997《刑法》默示废止,1997《刑法》为现行刑法。1979《刑法》的第76条、第77条、第78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相关条款,1997《刑法》的第87条、第88条、第89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相关条款。两相比较,可以看出1979年《刑法》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需要三个要件,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1997年《刑法》保留了两个要件,即立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删除了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1979《刑法》第77条未明确体现立案这一要件,但这其实是一个默认要件,刑事立案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

没有刑事立案,就不可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于立案是采取“以人立案”还是“以事立案”,在所不问。

1997年《刑法》删除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要件,实际上降低了不受刑事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扩大了受刑事追诉可能性的案件范围,1979年《刑法》关于刑事最长追诉期限的规定更加有利于行为人。

二、关于追诉期限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自1997年10月1日期开始实施,与1997年《刑法》施行同步。该司法解释是为了细化1997年《刑法》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溯及力问题而配套制定的。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同时具备“立案”﹢“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三个条件的,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据1979年《刑法》第77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具备“立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二个条件,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据1979年《刑法》77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符合“立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虽然缺少“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要件,但如果对行为人的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的,那么对行为人追诉期限的条件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的两个要件。即行为人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实施的行为,哪怕当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由于其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间跨越到97《刑法》实施以后,在其追诉期限届满之前,只要侦查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且行为人采取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可依据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针对上述第三点,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理由是该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左,不符合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认为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属于实体问题,应该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即使认为追诉期限同时也属于程序问题,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处理原则,也要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为补充

三、超过追诉期限后的核准追诉

最高检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共计4个案件,其中2例核准追诉,2例没有核准追诉。最高检在指导性案例的“要旨”中明确指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发生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结论

本文起篇列举的南京医学院女学生林某被杀案、萧山城厢西山公园抢劫杀人案,都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且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按照1979年《刑法》还是按照1997年《刑法》,其均已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

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虽然对这两案的追诉期限认定较为清晰,但由此引发的有关“跨越两法”刑事案件追诉期限的思考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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