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的补缴税款如何计算利息?

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的补缴税款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的补缴税款如何计算利息?

【案例】

金巧儿于2019年11月将其在黑土地公司的股份,以相当于其实收资本2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其哥哥金浩100%控制的蓝天公司,该股份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税务机关于2020年6月1日对该项交易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限其在6月16日之前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假设2019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6%,金巧儿于6月15日补缴全部税款,补缴的税款已加收多少利息?

解析:

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2019年12月16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加收利息至补缴税款之日(2020年6月15日)。

应加收利息=5.6%×183÷366×600000=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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