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男子受到刑事处罚

眼下正是禁渔期,可总有人幸存侥幸顶风作案。近日,一男子张某在荣昌区吴家镇大清流河河段非法捕捞,被民警当场抓获。4月15日,张某因涉嫌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荣昌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13日晚11时50分许,荣昌区公安局吴家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吴家镇大清流河某河段发现一名可疑男子正在非法捕渔。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利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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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某明知目前处于禁渔期但还是抱侥幸心理,趁夜深人静之际,偷偷在河边非法捕捞。张某使用地笼非法捕获乌鳢1尾,黄颡鱼3尾,泥鳅2尾,小龙虾66只,螃蟹14只。民警当场查获其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工具地笼网4副。

目前,张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荣昌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男子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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