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信訪舉報工作高質量發展】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原標題: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激發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和澄清失實檢舉控告作出明確規定,為紀檢監察機關提供了制度遵循。實踐中,應注意把握好誣告陷害行為界定、處理和澄清等三個方面工作,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推動信訪舉報工作高質量發展】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精準認定誣告陷害行為。《規則》規定,“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對誣告陷害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有利於引導檢舉控告人依法有序監督,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一是認真甄別研判檢舉控告內容。對接收的檢舉控告材料,信訪舉報部門可通過與檢舉控告人聯繫核實、利用檢舉舉報平臺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對檢舉控告內容進行研判,把好第一道關口。監督檢查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督所掌握的情況,對問題線索進行甄別核實。二是準確區分誣告、錯告。誣告陷害行為強調主觀故意性,主要通過無中生有、栽贓陷害、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等方式捏造違紀違法事實。但如若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屬於不瞭解實情、誤信他人傳言導致認識偏差的檢舉控告,則應當認定為錯告,不能按誣告陷害行為處理。

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經甄別研判屬於誣告陷害的,紀檢監察機關應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特別是對於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應當從重處理。一是依規依紀依法打擊誣告陷害。根據誣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後果等不同情形,分類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銜接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共同做好誣告陷害行為處置工作。二是加大典型案件通報曝光力度。對於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內部會議、文件等形式進行,對於性質惡劣、影響較壞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也可通過紀檢監察機關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以及新聞媒體等進行。三是及時糾正不當利益。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澄清事實激勵擔當作為。建立健全澄清工作機制,把澄清工作納入監督執紀執法工作重要內容,依規依紀依法開展。一是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且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批准後採取發函說明、當面說明、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對因失實檢舉控告而受到錯誤處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在職權範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二是把握澄清的內容。澄清只針對不實舉報中的具體問題,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要明確澄清的目的和問題範圍,將誣告陷害的內容講清楚,而不是對被舉報幹部的工作情況或廉潔從政情況進行全面的肯定或背書。三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於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要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幫助被誣告陷害者卸下思想包袱,消除負面影響,保護其幹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有的紀檢監察機關對被誣告陷害幹部開展回訪關愛,通過聽取被澄清幹部想法、單位同事意見和群眾反映,看被澄清幹部精神面貌、履職情況和工作實績,全面瞭解掌握被澄清幹部的真實表現,讓其感受到來自組織的信任和關心,凝聚幹部擔當作為的正能量。

(本文刊載於2020年第8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劉翔 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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