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刷单 多赔偿60%!

为快速增加网店销量,获得更高的信用评价,从而吸引更多真实顾客,有的商家对自家店铺的商品进行“刷单”。虽然网络店铺常用这种方法短期内增加销售量,但是刷单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知假售假”遇上“刷单”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或许,从下面的案件中能得到答案。

案件经过


知假售假+刷单 多赔偿60%!

↑侵权店铺↑

知假售假+刷单 多赔偿60%!

↑刷单情形↑

“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胡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燕丽服装店”,出售“九牧王”服饰产品。2018年4月12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后称“九牧王公司”)工作人员访问该“燕丽服装店”网页,该网页显示已拼“九牧王”男士西裤直筒商务正装3199件、2人拼单,单价为128元,该公司工作人员以128元从“燕丽服装店”购买了标识为“九牧王”的西裤一条。经九牧王公司确认该西裤并非九牧王公司生产,属于侵权产品。随后,九牧王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胡某对于自己的“燕丽服装店”销售侵权假冒“九牧王”商标的产品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无法确认。胡某辩称:“其店铺已经关闭,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网页上显示的销售量是刷单形成的,并非实际销售。”

一审判决:

郴州中院一审判决,“燕丽服装店”假冒“九牧王”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考虑到很可能存在“刷单”行为,判令被告胡某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审判决:

2019年1月,九牧王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高院审理认为,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虽然本案侵权获利无法查清,但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可以相对反映胡某的相对获利情况,相对于销售数量少的店铺,胡某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即使存在刷单行为,也是店铺伪造销售数量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行为不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不应得到鼓励。因此,本案赔偿额应考虑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湖南高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1万元变更为1.6万元。

法官提醒

二审主审法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陈小珍

知假售假”假冒知名商标、网店刷单这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市场经营者千万别以身试法!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开展“网剑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行为。然而,在网络销售平台里,一面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另一面是明目张胆的“刷单”行为,以及催生而出数量庞大的“刷手”,以及相关的网络黑灰色产业链。在本案中“刷单”行为和“知假售假”同属于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刷单”并不能成为证明侵权获利少的借口,从而规避、减轻法律处罚。

法律应该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加大对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守法、诚信的市场秩序。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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