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販毒被羈押,表妹傳遞信息構成包庇罪

【案例】2018年9月17日,徐1(已判刑)得知其上家鄭1(已判刑)因涉嫌販賣毒品被隨縣公安局抓獲,便安排其表妹即原審被告人徐2為鄭某2委託律師。徐2遂聯繫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即上訴人曹1,稱其老家表哥的朋友因販毒被隨州警方抓了,想委託律師辯護,順便了解一下案情,曹1應允。

同年12月18日,徐2持鄭某2父親鄭某1的身份證複印件與曹1辦理了委託手續,並墊付1萬元律師費。同年12月19日,曹1和徐2、彭1(徐某的妻子)駕車來到隨州,徐2要曹軍民對鄭某2講其是四川老家剛哥在湖北宜昌公安局的妹妹徐2介紹的律師。

次日上午,曹1在隨州市看守所會見了鄭某2,並告訴鄭某2其是受徐2介紹的律師,會見鄭某2後,曹1將會見的情況告訴了徐2、彭1。彭1隨即與徐某通電話,告訴了曹1會見的情況,隨後彭某把電話交給曹1與徐某通話,曹1告訴徐某,鄭某2講的條理不是很清楚,最後講到菜不要種了,也不要賣了,剛哥是他最好的兄弟,事情到這個份上要慎重考慮,估計另外兩個人已經供出來了,他在裡面只能扛到這份上,以後如果三頭對六面就不好說了。

男子販毒被羈押,表妹傳遞信息構成包庇罪

另查明,鄭某2於2018年12月3日向偵查機關供述了購買毒品的下家是徐某。2019年3月4日,徐某電話聯繫徐2,徐2告訴徐某,鄭某2案件已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案卷材料看不到,要徐某不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不要開車,所有的事可以做,但不能出面。

同年3月28日,徐某被抓獲。2019年9月25日,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2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曹1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免予刑事處罰。

男子販毒被羈押,表妹傳遞信息構成包庇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男子販毒被羈押,表妹傳遞信息構成包庇罪

注意:“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對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積極幫助,表現為消極不作為,這種消極不作為,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罪,因此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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