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嘉班納會告這些明星違約嗎

當你在凝視深淵,深淵也在凝視你。

我們今天要談的是最近很火的事件。2018年11月21日下午,"dg設計師"、"迪麗熱巴不出席dg秀"、"杜嘉班納"、"陳坤不出席dg秀"等等話題接連登上熱搜。包括杜嘉班納中國區代言人迪麗熱巴、王俊凱,知名影星章子怡、黃曉明等在內已確定出席時裝秀的明星紛紛發表聲拒絕參加活動,並聯合抵制該品牌。原因是因為宣傳視頻的內容涉及辱華,不僅如此,就連設計師還公然辱華。

明星霸氣解約,電商下架,連香港最大的百貨公司之一的連卡佛,已經下架了DG全線產品。但大家會不會好奇,各種解約下架,這樣的行為是否會要付法律代價。

杜嘉班納會告這些明星違約嗎

其實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是有法律規定的,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條: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大家不用擔心你們的愛豆,但現實生活中,不是每次都有那麼正義的理由的,我們著重談下對合同解除。

杜嘉班納會告這些明星違約嗎

我們舉個真實案例,作為訴訟律師,總會遇到合同糾紛案件的,曾經有這樣的一個真實的案件,一個人要轉讓一個公寓,雙方簽了一個協議,協議上約定了一點,6月1日前不交接,合同解除。

一般這些遇到合同糾紛案件怎麼操作?(假如我們是代理守約方)

1、想一下是否要繼續履行合同,想履行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判令繼續履行

2、不履行,第一個訴訟請求是解除合同

3、第二個訴訟請求才是賠償損失

4、剩下委託律師處理,保留好律師費發票

我為什麼要和大家說這些,很簡單,因為想和大家講兩個建議,

第一,合同要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合同中要約定如發生爭議,解決爭議的律師費由對方承擔。

杜嘉班納會告這些明星違約嗎

不是所有白紙黑字的合同都必然有效的,因為民法裡有著幾個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等,這說明,契約之上其實有著一些不能契約的東西,比如愛國、比如道德,雖然作為法律人但是還是非常敬佩在這次事件中第一個站出來的人,第一個人永遠需要更大的勇氣,金錢很美,但他的眼裡更美的是星空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