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疫情防護以來,以下操作是否成為了你的日常?


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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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疫情防護中個人隱私安全不容忽視!

終於,在全民共同抗擊中,

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然而,騙子們卻在這個春季,

利用竊取到的個人隱私,

上演花式騙局……

“您同乘的車次出現確診病例!”

近日,福建的程女士接到一名自稱是鐵路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聲稱程小姐在半月前乘坐過的動車出現了確診病例,現在需要與每個乘客做調查。並且不斷要求程女士提供身份證號、姓名、家庭住址等詳細信息。對此,程女士警惕極高,若真是動車的工作人員,怎麼會沒有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呢,於是她表示自己要先聯繫下官方客服;一聽程女士要官方核實,對方立馬掛了電話。隨後,程女士通過“肺炎追蹤”-新型肺炎確診患者相同行程查詢工具查詢後發現,自己所乘坐班次並沒有確診患者,心有餘悸的她確定自己接到的是一通詐騙電話。

“你好,你涉嫌XX犯罪!”

4 月 8 日 ,曾女士接到一名自稱 " 江西省贛州市通信局工作人員 " 的電話。對方稱有人冒用曾女士的微信,在網上販賣假口罩,要求曾女士配合 " 公安機關 " 調查,洗清自己的嫌疑。由於對方準確說出了曾女士的身份證號,曾女士便信以為真,將自己近 3 萬元的存款彙總到一張卡,準備按照對方的指示轉賬到 " 安全賬戶 " 上。所幸公安機關在曾女士轉賬前堅持不懈地打電話與其聯絡,攔截了她的轉賬行為。

“在家沒事,跟我刷單賺錢啊?”

3 月初,停工在家的黃女士在某短視頻平臺上收到一陌生人私信,對方詢問黃女士是否要刷單賺錢,並留下了聯絡方式。兩人添加微信好友後,陌生人便將黃女士拉到一個微信群,併發布一條商品鏈接,讓群裡人刷單。想著商品 199 元,金額並不多,如果這次成功,以後自己也能掙點零花錢,於是黃女士拍下了寶貝,不久後,對方直接退還 214 元。接著,此人又把黃女士拉近另一個群,提出刷一個金額為 999 元的訂單,連刷 3 次。然而這一次,黃女士沒有收到退款。對方安撫黃女士,這是個連續刷單的群,需要再刷單一次才能把錢一次性退還。前前後後,黃女士共刷了 17539 元,除了第一次掙了 15 元,後面再也沒見過 " 回頭錢 ",自己也被這個陌生網友拉黑。

騙局當中,多數是騙子掌握了我們的個人隱私然後取得聯繫,進行作案,那麼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呢?
1、疫情防控只有這些主體有權收集個人信息!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醫療機構、專業技術機構,以及街道等基層組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其他有關部門。除此之外,其他主體沒有擅自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利。

2、疫情期間這些常見的個人信息洩露途徑要警惕!

① 不法分子惡意收集,包括冒充相關單位,以疫情防控為由,通過電話、短信的形式採集等。

② 相關單位保管不善,一些有權收集個人信息的機構或組織由於內部人員管理不夠嚴格的原因導致信息外洩。

③ 個人未妥善保管,例如帶有個人信息的快遞單未撕毀亂丟、隨意填寫網絡上來歷不明的問卷等行為都可能造成個人信息洩露。

3、收集、洩漏個人隱私將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① 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個人信息屬於民事主體民事權益的一種,洩露個人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具體承擔方式則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② 行政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非法獲取、非法出售、非法傳播他人隱私等行為,根據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將面臨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③ 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面臨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罰金的刑事責任,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更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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