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徐興海(正處級)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案提起公訴

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徐興海(正處級)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泰州市行政審批局原調研員徐興海(正處級)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由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興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徐興海,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興海利用擔任泰州市建業投資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徐興海利用擔任泰州市建業投資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泰州市行政審批局調研員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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