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斬監候”,就是“死緩”?你的誤會太大了

斬監候,是我們經常在清朝電視劇中聽到的關於對犯人的處罰措施;死緩則更是熟悉,在普法欄目劇以及現代劇中都是屢見不鮮。

雖然說起來耳熟能詳,但是我們真的瞭解它們嗎?

清朝的“斬監候”,就是“死緩”?你的誤會太大了

清代罪人


何為斬監候?

十惡大罪: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在清朝,一旦犯人所犯罪名為上述十惡不赦的大罪,則必殺無疑,無需按照《大清律例》定罪判處,直接可以擬判死罪,之後只待刑部複核審查確認無誤,然後便可就地正法。而犯其餘罪項的犯人,即便其作案情節較為嚴重,也只會落得一個“斬監候”的處理結果。

斬監候顧名思義,“監候”即為死刑暫緩處理。在這段時間裡犯人依然還是要關押在監牢內,等待秋審和超審調查和審判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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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關押在牢的犯人

  • 若經過調查,犯人罪行屬實,且沒有矜免情節的話(所謂“矜免”即罪犯違法罪行屬實,但是法雖難饒,情有可原,可以酌情減免刑罰),則交給皇帝親自勾決判處死刑,而後立即正法。
  • 相反若犯人經過調查,發現其確有可恕情節(如犯人為家中獨子且上有老下有小,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清律則需要“留養承祀”),那麼其便可從寬免死另行處罰。

補充:

《大清律例》還規定“八議”之人不在其管轄範圍之內。

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功、四曰議賢、五曰議能、六曰議勤、七曰議貴、八曰議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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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們犯罪只能上稟皇帝,讓他來親自裁決。

此外還有“官至極品可免死”、“宗室子弟無死刑”等不成文的規定。

按照這樣的規矩來看,像和珅這種本來就是皇親國戚(其子豐紳殷德娶了乾隆的十公主,他藉此和皇室攀上了親家),自己又位極人臣而且富可敵國(清朝中後期“錢可贖罪”,詳見後文“議罪銀”制度)的“極品”人物,要不是他的權力過大威脅到了嘉慶帝的皇權,只怕他想死都是一個難事。

何為死緩?

死緩全意為“死刑延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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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被判死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而在這兩年之後,其中又給出了犯人可能處理的三種結果: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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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犯人

斬監候與死緩比較

雖然判處“斬監候”本意是為了更好調查案情與罪犯本人情況,但是由於一者當時調查手段落後,故其調查結果可想而知也不會太過理想;二者“矜免”二字主觀性太大,完全取決於刑部官員及皇帝的個人想法。

  • 若是犯人背景深厚,抑或是其財力富足,能夠上下打點關節,那麼其被減刑免罪的可能性就會大大上升(康熙八年,康熙帝對權臣鰲拜展開清算後,朝臣們已經擬定了鰲拜大罪三十,論法應該“論大辟,並籍其家”,但是康熙為了穩住朝局,更為了博得一個仁君之名,就冠冕堂皇說道:“效力年久,不忍加誅”,僅僅把他革職監禁就算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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鰲拜畫像

  • 而對普通人而言,“緩刑”的這段時間意義就小得多了,大多數時候只是暴風雨前的寧靜,還不如一刀下去一了百了。尤其是在乾隆晚年“議罪銀”制度施行之後,“以錢免罪”更是搬到了桌面上來明碼標價,且為國家所大力推崇,這種法律上的不平等現象就更加明顯了。

所以說清朝看上去律法森嚴一視同仁,實際上就是一隻專咬平民百姓的惡虎,外強中乾,它還是擺脫不了封建社會的固有弊端,依仗權勢遊離於法外的人依然不在少數。

相比之下死緩這種我國獨有的法律制度的優點就顯而易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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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餘出來的這兩年時間既可以給足公安機關時間調查事情真相,以便將冤假錯案從源頭上杜絕,而且更加可以讓犯罪分子充分理性思考,讓其能夠及時棄暗投明盡全力幫助警方破獲犯罪同夥,爭取寬大處理。

可以說死緩正是斬監候從古代君主至上的封建社會,往自由平等的社會主義社會過渡的必然結果,其中少了幾分偏執與片面,多了一些人道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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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清史稿》、《大清律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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