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未設安全防護措施致2工人中毒死亡,經營者被判刑並賠償死者家屬160餘萬元

養殖場未設安全防護措施致2工人中毒死亡,經營者被判刑並賠償死者家屬160餘萬元

本報訊 未給生豬養殖場配置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兩名工人進入窨井管道後中毒死亡。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重大責任事案,被告人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賠償 2 名死者家屬 160 餘萬元。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許某投資經營生豬養殖。2018 年 4 月 6 日,養殖場工人何某、李某在疏通養殖場水道窨井通往化糞池的管道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在未進行通風和有毒氣體濃度檢測、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的情況下,進入窨井內進行管道疏通作業,造成 2 人中毒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養殖場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主要原因:養殖場在日常生產管理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未編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違反有限空間作業 " 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 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 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 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 等安全生產規定。被告人許某作為養殖場投資人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2018 年 4 月 8 日,許某與二被害人親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分別一次性賠付被害人何某、李某的親屬人民幣 90 萬元和 72.36 萬元。被告人許某案發後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養殖場未設安全防護措施致2工人中毒死亡,經營者被判刑並賠償死者家屬160餘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 2 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經查,許某作為養殖場的投資人,負有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許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生後,許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許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許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訴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 蘇瑩綜合中國法院網報道

【來源:ZAKER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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