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未设安全防护措施致2工人中毒死亡,经营者被判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60余万元

养殖场未设安全防护措施致2工人中毒死亡,经营者被判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60余万元

本报讯 未给生猪养殖场配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两名工人进入窨井管道后中毒死亡。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案,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 2 名死者家属 160 余万元。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许某投资经营生猪养殖。2018 年 4 月 6 日,养殖场工人何某、李某在疏通养殖场水道窨井通往化粪池的管道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未进行通风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窨井内进行管道疏通作业,造成 2 人中毒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养殖场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养殖场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违反有限空间作业 "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 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 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 等安全生产规定。被告人许某作为养殖场投资人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8 年 4 月 8 日,许某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分别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何某、李某的亲属人民币 90 万元和 72.36 万元。被告人许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养殖场未设安全防护措施致2工人中毒死亡,经营者被判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6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2 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经查,许某作为养殖场的投资人,负有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诉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 苏莹综合中国法院网报道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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