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戀愛關係出具欠條 分手後要求還錢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何 姣 袁 樂)為維持戀愛關係要求對方出具欠條,分手後應該還錢嗎?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借貸關係不成立,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請。

王麗和張強是男女朋友關係,戀愛期間,兩人之間資金往來頻繁,其中張強交付給王麗錢款較多。後來兩人因為感情糾紛產生矛盾,張強怎麼想都不甘心,便要求王麗給他出具一張欠條。

欠條內容為“今借到張強人民幣10萬元整。歸還日三年後7月2日。中間如發生意外,張強隨時可以將錢拿回。買車四萬,買房四萬,借兩萬。如三年不乖隨時將錢拿回”。

但好景不長,沒過多久王麗就新交了男朋友,張強認為王麗違背了承諾,一氣之下將王麗告上了法院,要求她歸還借款。

法庭上張強表示,在王麗出具欠條時,他想的是如果王麗能夠一直和他在一起,三年之後可以不用還這10萬元。但是三年沒到王麗就新交了男朋友,並且借條上白紙黑字寫了如三年不乖隨時將錢拿回,所以他認為王麗應該還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關於該欠條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關係作為還款條件亦違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張強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而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借貸雙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

其一,借貸合意。從欠條的內容看,確實對借款數額、用途、還款期限約定明確,但約定的提前還款條件卻明顯違背法律。

原告張強在庭審中表達了“如果被告與其繼續保持戀愛關係滿三年的,被告無須歸還該10萬元”的意思,因此,維持戀愛關係才是出具欠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有欠條上記載的內容都足以被張強的這一意思表示所否定。由此,原、被告之間在出具欠條時根本沒有借貸的合意。

其二,借款的交付。原告張強主張被告王麗所欠的10萬元借款系雙方保持男女朋友關係期間陸續出借,欠條上也明確記載了該10萬元的組成為:買房4萬元,買車4萬元,借款2萬元,但原告張強並未就這三筆款項的交付舉證予以證明。

即使雙方在維持男女朋友關係期間,原告張強向被告王麗真實交付了相應的款項,由於雙方缺乏借貸合意,該款亦無法認定為借款。

綜上,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缺乏借貸合意,不能成立。

男女在戀愛中,為維持戀愛關係,互相贈送財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對感情應當保持理性態度,不應當以人身關係作為還款條件。同時,為避免糾紛,戀人之間的借貸,也應出具借款憑證,保留好取款、轉款等依據,以證明借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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