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民間借貸合同 這些“坑”一定要避開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當雙方當事人因借款鬧上法庭時,那份足夠支撐借款的情意卻會消失殆盡。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作為個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應當注意些什麼?對此,蘭州晚報記者採訪了律師並給出建議。

只寫借條不用錢 真的如此草率?

2015年7月,劉某從王某處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2分計算,月月結清。王某需要用錢時提前一個月告知劉某即可,到期時連本帶息一起償還。後來,王某多次索要利息及本金,劉某以各種藉口推諉不還。於是,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案件開庭審理時,被告劉某稱:“借條是我出具的,但實際借款我沒用,我不清楚借款誰在使用。”

紅古區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被告劉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款20萬元的借條一份,口頭約定月利率2分。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原告王某總計實際出借借款本金為19.6萬元。但王某出借給被告劉某的該筆借款實為第三人劉某旦使用,並由第三人劉某旦支付利息,利息償還至2018年9月20日。後第三人劉某旦向原告王某出具了25萬元的借條一張,其中包括了被告劉某出具的20萬元借款和第三人劉某旦自己所借的5萬元借款,並承諾該筆借款的償還責任由其承擔。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的該筆借款債務是否自被告劉某轉移至第三人劉某旦承擔。本案中,三方當事人雖未就債務轉移訂立書面協議,但舊債務人劉某對20萬元借款轉移至新債務人劉某旦是同意的,第三人劉某旦向原告王某出具了25萬元的借條,並承諾本案該筆借款的償還責任由其承擔。原告王某在向被告劉某出借20萬元借款後,接受了第三人劉某旦再次出具的借條和之後向第三人劉某旦主張借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同意該筆債務進行轉移,故原告王某應當向第三人劉某旦主張債權。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9條借款建議 幫您避免“入坑”

個人簽訂借款合同,應該留意哪些細節?記者採訪了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瑜,總結為以下幾點:

1.知底。摸清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不能輕易將錢借出。

2.保留證據。民間借貸一旦產生糾紛拿不出證據,債務人不認賬,債權也就得不到法律保護。

3.有擔保人。找個擔保人,不僅多了一份證據,還增加了還款保險。

4.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5.時間內容要約清。首先,借貸起止時間要寫清,避免因時間不清到時計息受損。其次,借款數額要用大寫寫準確,防止別有用心的人事後在小寫的數額上做手腳。第三,借款利息約定明確,如果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起訴的,只能比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但約定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

6.如果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賭債,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7.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8.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動產,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9.還款期滿後6個月內必須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如過期則擔保人一般不承擔擔保責任。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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