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培訓單位給錢,提前離職被索賠五倍違約金,法院這樣判

外出培訓的機會擺在眼前,只是回來後要為原單位科室連續服務至少5年,中途辭職則需支付培訓費5倍以上的違約金。日前,江津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勞動糾紛案件,勞動者在離職前被用人單位索賠5倍的高額違約金,還被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會如何認定?

為把握住培訓機會,她簽訂服務期合同

2012年,小蘭(化名)在江津區某醫院入職,從事護理崗位工作,並與醫院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工作3年後,為了進一步提升小蘭的職業技能,醫院決定指派小蘭到主城一家三甲醫院參加培訓,學習產科及助產技術。

為了避免人才流失,醫院要求與小蘭簽訂協議,讓她承諾學習結束後必須為該醫院連續服務至少5年,這5年期間不得提出辭職或者調離所在科室,否則就需要支付培訓費5倍以上的違約金。

為了獲得這來之不易的學習機會,小蘭同意了該協議。簽訂後,小蘭參加了為期三個月的專業培訓並順利結業,醫院為此支付了培訓費用3500元。

想謀求更好發展離職,被索賠5倍違約金

去年3月,為了謀求更好的職業發展,小蘭決定到另一家醫院就職,並向原工作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該院遂要求小蘭按當初約定賠付培訓費5倍的違約金才同意其離職。因著急辦理離職手續和執業變更登記手續,小蘭雖心有不甘但仍向醫院支付了違約金1.75萬元。

雙方順利解除勞動關係後,小蘭越想越委屈,便以此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由該醫院返還其違約金1.6萬餘元。

鬧上法庭,法院依法判決返還超額部分

仲裁結果出來後,醫院方不服,去年年底將小蘭訴至江津區法院,請求不予返還小蘭已支付的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院方與小蘭簽訂的協議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高於培訓費用,違反了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對於超出部分的約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江津區法院遂依法判決該院方返還小蘭超額支付的違約金1.6萬餘元。

該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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