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懟對方轉移財產 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華×和李×於2002年12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華×稱,因雙方是再婚,各自都有各自的子女,婚後無共同子女,李×逐漸有了私心,有獨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想法。為此,李×先後於2010年3月、10月分別在大連、北京起訴離婚。

互懟對方轉移財產 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華×稱,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華×發現李×在離婚前相當一段時間內便惡意轉移財產、股權。至此華×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分割北京市朝陽區東方美景家園XX號房產給付華×114.84萬元。

華×稱,雙方在同居期間以女方名義支付了首付款,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金額佔整個房產的79.2%,即房產市值的79.2%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09年9月,女方出售房屋價款145萬元。

李×稱,華×拿走款項100萬元用於北京富某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入資。另45萬元用於西大望路承租房屋的裝修。

華×稱,93萬元入資款項系其向他人借款,與該房屋售房款無關。而且入資在前,售房在後,華×入資款不可能是售房款。至於西大望路的承租房屋2009年從未進行裝修。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各自稱對方存在轉移存款的行為,但所交證據不足以證明。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情況,判決:准許華×與李×離婚;李×給付華×六十五萬元;雙方各自名下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歸各自所有。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永慧表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各自稱對方存在轉移存款行為,但舉證不足,且對方不認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恆略律師提醒:

離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方面,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證據不好收集,力不從心或不知從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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