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公司拒不分配盈餘的窘境,股東權益如何捍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以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於2017年9月1日生效,其第十五條對“股東能否直接訴請法院要求分配公司盈餘”作出明確,答案是否定的。

面對公司拒不分配盈餘的窘境,股東權益如何捍衛?

對於公司盈餘是否分配,公司股東之間會有不同的意見,但即便股東決議盈餘暫不分配亦會用於公司經營,不會損害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的態度更傾向於將公司盈餘分配劃歸為公司自治範疇,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由股東會決議。

當然,如果一刀切將公司盈餘分配完全交由公司自治,難免部分股東利益會因其他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受到侵害,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但書條款中為司法干預公司盈餘分配預留了司法空間。

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股東訴請強制分配公司盈餘應滿足如下兩點:

1. 公司有盈餘可供分配。

公司稅後利潤在分配前,依法需依次彌補公司虧損、提取公積金。在扣減完以上款項後仍有盈餘的,股東可就盈餘數額進行分配。

2. 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盈餘,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公司不向股東分配盈餘系因部分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所致,例如股東隱匿、轉移、私佔公司盈餘,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等等,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直接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此外,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面對公司拒不分配盈餘的窘境,股東權益如何捍衛?

1. 股東訴請公司支付分配盈餘的利息能否獲得支持?

對此應分情況處理。公司盈餘分配並非公司對股東所負法定之債,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公司不負有盈餘分配的義務,因此,股東訴請公司支付自盈餘產生之日起的利息難獲支持。但,一旦法院判決公司盈餘分配的法律文書作出並生效,公司法定給付義務隨即產生,股東即可主張公司支付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的應分配盈餘金額的相應利息。

2. 股東能否在盈餘分配訴訟中一併要求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董監高等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公司可供分配的盈餘直接關係到股東可分得利益,在公司經營中,不乏公司股東、董監高等人員違反法規、公司章程,因濫用股東權利、關聯交易或職務失職等損害公司利益,減損股東可分得盈餘。對此,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可要求該人員在其向公司賠償義務範圍內向股東承擔盈餘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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