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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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公 告

為深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實現,堅決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號)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知》(川高法[2015]176號)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我院將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執行大會戰”專項活動,集中力量重點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深化執行調查、果斷採取措施,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對拒不履行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由自訴人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刑事責任。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鄭重告誡所有被執行人,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都將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在社會活動中處處受限、寸步難行。

二、凡在我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內到人民法院主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

三、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採取限制或者禁止被執行人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禁止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限制住宿星級酒店、限制高消費旅遊、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懲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義務為止。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撤銷其失信信息。

四、所有被執行人應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提供現住址及聯繫電話、如實申報財產、並保證法院隨時傳喚到庭;住所、聯繫電話及財產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執行法院報告。對違反報告財產令的,一律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五、具有公職人員等身份的被執行人,應模範遵守法律,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公職人員的,一律通報至紀委監委、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所在單位。

歡迎和鼓勵社會公眾向人民法院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協助監督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執行法院將根據懸賞公告予以物質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監督舉報電話:

0827- 5818506(巴州區人民法院辦公室)

0827-5818797(巴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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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 明德 致公 守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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