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交完“定金”开发商却不卖房了,能否追回定金?

日前,某市区的李军(化名)先生通过路上发的传单,了解到胶州某小区有房出售,因为价格便宜、户型不错,便到售楼中心交了1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4个月内凑齐首付并签署购房合同。

然而,过了两个月,售楼中心打来电话说房子被开发商收回了,并且定金不退。

眼看着10万元的购房定金就要打水漂,李先生来到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谈起他的经历,满脸愁容的李先生说道:今年4月初,李先生按照传单介绍去到某售楼中心,并对其中一套楼房颇为心动,置业顾问在旁极力劝说交一笔钱将房子预订以免被他人抢购,同时也承诺其他事项后续都可以再商量。

李先生于当天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两个月后却接到售楼中心通知房子已被开发商收回,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署,于是李先生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却遭到了置业顾问的拒绝。置业顾问还特地强调李先生交的是“定金”,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购房者交完“定金”开发商却不卖房了,能否追回定金?

购房者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

那么,李先生交的“定金”能否在合同未签订前要求退还他本人呢?

岛城所高岩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定金或订金协议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是哪个ding ,原来在实际订购活动中,存在两种ding金——“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中不低于房款总价20%,预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具有处罚性,如果当事人有一方违约,那就要支付对方相应的赔偿。

订金,没有法律概念,通常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诚意,由买家交给卖家的一笔款项,是可以无条件归还支付一方的。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定金”和“订金”只有一字之差,意义和后果却完全不同,因此以后在进行预订时,一定要看清,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端。

购房者交完“定金”开发商却不卖房了,能否追回定金?

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 高岩律师

针对本案,岛城所高岩律师认为: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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