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產品供客戶現場免費品嚐是否需要視同銷售並且代扣個稅?

問:我單位在商場搞促銷活動時,提供產品供客戶現場免費品嚐,是否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之前有過一種說法,如果是印有公司LOGO的用於宣傳的可以免個人所得稅,這個說法是否有依據?

答:現場免費品嚐消耗的產品,不屬於贈送禮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均無須視同銷售。個人沒有所得,也無須代扣個人所得稅。在活動中消耗的產品應計入業務宣傳費,外購的,憑購貨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進項稅額可用於抵扣(該業務不屬於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不可抵扣的項目,如交際應酬、個人消費等)。

“印有公司LOGO的明顯用於宣傳的可以免個人所得稅”這個說法沒有依據。應當這樣表述,企業實際發生的、用於業務宣傳的物品,在業務宣傳過程中實際消耗的,不屬於贈送,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及2019年74號公告所說的偶然所得,不應徵個人所得稅。如:企業開展免費品嚐活動中消耗的食品、飲料等。

類似的問題還有:企業購進酒水用於宴請客戶,無須視同銷售,因為酒水在宴請中消耗,並未贈送(注意:這裡的贈送應當是指標的物的物理形態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所有權的改變)給客戶(如有進項稅額,應轉出)。如果單獨將酒水贈送給客戶,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均需要視同銷售。

還有一個問題:企業在宣傳過程中,向客戶贈送宣傳材料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答案也是:屬於宣傳活動中的消耗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均無須視同銷售,取得進項稅額的,可以用於抵扣,無須代扣個人所得稅。

隨宣傳材料一併贈送的禮品袋呢?這要看該禮品袋的價值,如價值較大,明顯具有禮品特性,則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定性贈送禮品,而不是宣傳活動中的消耗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均需要視同銷售(取得進項稅額的,可用於抵扣),同時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依據:

Ø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提供產品供客戶現場免費品嚐是否需要視同銷售並且代扣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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