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产品供客户现场免费品尝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并且代扣个税?

问:我单位在商场搞促销活动时,提供产品供客户现场免费品尝,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之前有过一种说法,如果是印有公司LOGO的用于宣传的可以免个人所得税,这个说法是否有依据?

答:现场免费品尝消耗的产品,不属于赠送礼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无须视同销售。个人没有所得,也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活动中消耗的产品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外购的,凭购货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不可抵扣的项目,如交际应酬、个人消费等)。

“印有公司LOGO的明显用于宣传的可以免个人所得税”这个说法没有依据。应当这样表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业务宣传的物品,在业务宣传过程中实际消耗的,不属于赠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2019年74号公告所说的偶然所得,不应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开展免费品尝活动中消耗的食品、饮料等。

类似的问题还有:企业购进酒水用于宴请客户,无须视同销售,因为酒水在宴请中消耗,并未赠送(注意:这里的赠送应当是指标的物的物理形态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所有权的改变)给客户(如有进项税额,应转出)。如果单独将酒水赠送给客户,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需要视同销售。

还有一个问题: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向客户赠送宣传材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案也是:属于宣传活动中的消耗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无须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的,可以用于抵扣,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随宣传材料一并赠送的礼品袋呢?这要看该礼品袋的价值,如价值较大,明显具有礼品特性,则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定性赠送礼品,而不是宣传活动中的消耗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需要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的,可用于抵扣),同时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提供产品供客户现场免费品尝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并且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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