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公司未經協商,可以將員工工資用於慈善捐款嗎?

來源:正義網

【戰“疫”普法】公司未經協商,可以將員工工資用於慈善捐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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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疫”普法】公司未經協商,可以將員工工資用於慈善捐款嗎?

紫外線

疫情期間,公司未經和員工協商,將員工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用於慈善捐款,請問我該如何拒絕並拿回自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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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疫”普法】公司未經協商,可以將員工工資用於慈善捐款嗎?

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講師週一:

你好,根據《慈善法》第三十四條、《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的規定,慈善捐贈必須是自願原則,禁止攤派。單位不管是以員工的名義還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捐贈,在未得到員工的同意下,違反了自願原則,同時由於直接扣減工資,造成了事實上的剋扣工資行為。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單位合法代扣工資僅適用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因此單位代扣工資進行慈善捐贈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拒絕,如單位仍然扣減,可以撥打12333熱線電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補發扣減的工資。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孟登高:

可以拒絕,捐款是自願行為,不同意捐款先與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進行補償。公司沒有權利私自扣除員工工資進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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