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帶貨 應增強法治“基因”

直播帶貨方興未艾,更應從肇始之初就刻上法治的烙印,以法治規範行業發展,以法治支撐巨大的商業流量,唯其如此,方能各方共贏、行穩致遠。

  近日,央視著名主播朱廣權和口紅一哥李佳琦同框,帶來了一場“謝謝你為湖北拼單”的公益直播。這個被觀眾稱之為小朱配琦的帶貨組合,吸引了1091萬人觀看,累計賣出總價4014萬元的湖北商品。歷時2小時的直播,十幾種因疫情防控導致銷路不暢的湖北特色食品上架即售罄。

  如今,電商直播帶貨已然成為一種新興的電商交易模式,也是平臺經濟的組成部分。據統計,2019年電商市場規模已經達到4338億元,預計2020年行業規模還將繼續擴大。“網絡直播帶貨”這一模式,可以靈活擴大就業空間,可以幫助消費者提升消費體驗,為許多質量有保證、服務有保障的產品打開了銷路。隨著直播平臺的快速崛起,網紅帶貨也成為各大平臺最重要的流量和銷量驅動。特別是在當前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網絡大大提升了資源和信息的流速,使得直播帶貨的熱度和認可度被大大提升。

  不容忽視的是,伴隨著直播帶貨的繁榮,一些亂象也在滋長。比如,有的帶貨者虛假宣傳,過分誇大產品功效;有的帶貨產品質量低劣,屬於典型的“三無”產品;有的則是對消費者的退貨、投訴之類請求,想方設法拖、推、賴,消費者維權成本極高,等等。直播帶貨從本質上說是信任經濟,從業者的守法、誠信是其發展壯大的基石。如果任由這些亂象蔓延,對直播帶貨行業的健康發展將造成巨大的損害。

  作為直播帶貨商業形態的“靈魂”,直播帶貨者本人首先要有責任意識和責任擔當。擔責任,要以守法為前提。由於直播帶貨者的身份具備了廣告代言人或廣告發布者的特徵,應受廣告法的規制,其行為首先必須嚴格遵守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包括了“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也適用於網絡主播,直播帶貨產品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查閱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再比如,我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帶貨主播們除了應當遵守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外,還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生產者、銷售者的有關規定。比如,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自然人進行代言需要對代言產品真實吃過或用過,如果代言產品出現問題,代言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最典型的就是欺詐消費者的“三倍賠償責任”和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十倍賠償責任”。此外,還要接受市場監管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直播帶貨作為一種電商交易模式,直播帶貨者還應當遵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

  作為直播帶貨經濟的直接受益者和最大推手,各大電商平臺更要有法律意識、責任意識。直播帶貨者不但給平臺帶來了流量,也帶來了經濟效益。同時直播平臺扮演著市場規制者的角色,在事實上承擔著維護網絡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公共職能,當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時,直播平臺自然難以推卸責任。因此,平臺不能只有資本思維,還必須增強法治意識,依法依規運營,對維護網絡銷售秩序履行好主體責任。平臺應對售賣的商品嚴格審核把關,對違法違規內容嚴加懲治。比如,對關係到消費者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商品,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商品銷售者的資質資格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平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總之,平臺應藉助自身的數據優勢和管理權限,深度參與互聯網發展共治。如此,才能淨化直播平臺,促進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若平臺失去了對法律的敬畏,即便其用戶量再龐大、商業模式再討巧,也終將行之不遠。

  作為當下電商領域的熱點,直播帶貨平臺更應成為市場監管的重點領域。執法部門要及時把監督的視角延伸到電商平臺,敦促平臺履行好相應的職責。針對消費者維權難取證難等問題,執法部門要優化執法手段,緊緊圍繞消費者的一系列維權痛點,找準執法的著力點,讓網絡直播帶貨行為始終在法治的框架下運行。

  時下,直播帶貨方興未艾,在便利了消費者,催生了新產業,帶火了新商業的同時,更應從肇始之初就刻上法治的烙印,以法治規範行業發展,以法治支撐巨大的商業流量,唯其如此,方能各方共贏、行穩致遠。

  (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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