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當年打你有惡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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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有被老師打的經歷,我也不例外,即便我從小是個乖孩子,仍然沒有逃脫被老師打的命運。


記憶中的那次捱打,是因為沒有背出課本,而被打了五下手心,用的是很粗的棍子,打的是左手,打完我手心紅腫,痛了好幾天。而沒背出課本的原因是,老師上課那天我請假了,因為那天是我小姨的婚禮。上學的十幾年時間裡,那是唯一一次被老師打。寫下這段文字的時候,我才驚訝地發現,原來被打的經歷記憶如此深刻。


那次被打其實挺冤枉的,但我記得我沒有做任何辯解,捱打之後回到座位上,默默地低著頭,沒有哭,只是坐著,承受著同學們帶著同情的眼光。是的,在同學們的眼光裡我沒有感受到嘲笑和輕視,只有同情。很多人都覺得老師不對,但都不敢言說。



我相信老師是沒有惡意的,她可能也忘記了我前一天沒有上課,並不知道作業是什麼,而當時的通訊並不如現在這般發達。捱打之後也沒有再有其他處罰,同學們也不再提及此事,這麼多年,我也沒有因為這次捱打而對老師有所怨恨。想來並沒有造成什麼影響或心理陰影。


前段時間,網上有一個熱議:“要不要將懲戒權還給老師”。對於這一點,我其實是持保留意見的。絕大多數的老師在打學生的時候是沒有惡意的,現實中也確實有很多學生上學時經常捱打,長大後反而特別感謝老師的例子。但我仍然覺得打學生並不是最好的方式。


對於低年級的孩子來說,捱打能起到懲戒的作用嗎?可能可以。但是這樣作用的結果是孩子們只記住了捱打和被打的原因,甚至連捱打的原因都不會記得。正如我當年捱打之後,記得被打的細節,卻唯獨記不起當年沒有背的課文到底是哪一篇。而捱打的經歷多了,會讓人對權威畏懼,正如當年不敢辯解的我和不敢表達的同學,因為那根棍子代表著權威,所以,我們不敢質疑以老師為代表的任何權威。


對於高年級的孩子來說,打學生更不適合。青春期的孩子更注重自己的形象、自尊,並且處在自我人格、價值體系行程的關鍵期,常常會有讓人難以理解的行為,溝通才是更適合他們的方式,而暴力只會帶來叛逆或服從。而叛逆會帶來更大的衝突,服從則會扼殺青少年的積極性、創造性。



絕大多數的老師都是為人師表,他們即便用了打的方式來教育學生,也都是出於“恨鐵不成鋼”的心態,但愛有更高質量的表達方式,如果可以更好,何必要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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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我上初中時,經常被班主任打。他是教數學的,很年輕的男老師,很有魄力。打人的途徑有很多,比如皮尺、鋼尺打頭,打手等等。最疼的莫過於右手緊握,食指微微露出,那種“毛栗子“真的是吃不消啊。


老師有時恨鐵不成鋼:“這題沒錯的話就可以滿分了,你自己說該不該捱打?”經常學生低著頭:“該打。”老師怒吼:“手伸出來!”學生繃緊手上的肌肉,捱了幾棍,搓著手出了辦公室。



對於家長說,對於犯錯誤,考試出錯的學生,老師就用打的方式來教訓他們。通過一段的觀察,家長可能會發現:不痛不長記性,體罰捱打使子女的心理素質變得強大起來。包括體罰在內的各種嚴厲的教育手段有效地約束了子女和其他同學的懶散行為和習慣,孩子們的養成教育得到成效實施。


很多家長總結說,現在的孩子大多缺乏責任感、敬畏感,教師在言傳身教的同時,輔以適當體罰在內的嚴厲管教,覺得對於現在嬌生慣養的孩子來說,並不算壞事。



家長對教師打學生方法沒有抵制和反感。他的態度基本上和筆者的態度契合,而我母親也是一名教師,也能感受到當今教師敢於動手管教孩子的強烈責任感和所冒的巨大風險:


一方面,老師打學生的風險太大:這裡包括法律風險和職業風險。首先,打學生是違法的。在學生這個身份之前,首先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其人身安全,人格尊嚴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其次,教師體罰違反教師職業規範。我的高中老師非常有感觸的告誡我們,一定記住,今後當教師,不要打孩子,打學生是老師的一條戒律。


當老師打了我們的孩子,也要理智對待,如果老師是善意的,並且不對孩子造成傷害,也是要認可的。如果不認可,可以與老師溝通,交換看法,共同努力教育,一切為了孩子。推已及人,換位思考,也許能夠體會教師的一片良苦用心。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8 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只要老師不是出於惡意,吃一時的皮肉之苦換來漲了記性,也不失為一種成長。如果是出於惡意而遷怒於學生,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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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這個問題相似的問題實在很多,例如:“爸爸當年打我,有惡意嗎?”“父母對我使用暴力是因為他們愛我嗎?”


首先,使用暴力本身,它就是錯誤的行為。這在我國多部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與之相應的,處罰的強度也不同。


其次,既然是基於錯誤的行為,我們仍要給出好的出發點,實屬不必。但是題主要求指出,出發點主要以下幾個:

  • 未達到老師對你的預期要求。
    此處又可以細分成兩點——

一個就是所謂的“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是說老師對你本身有很高的期待,但是你並沒有達到他對你的要求,他對你感到憤怒和失望。

另一個就是,因為你,導致他沒有完成預期的教學要求。比如你沒有及格,導致整個班級的及格率低於年級平均標準;又比如你面對學校教師教學水平測試的抽查結果不盡人意,他直接把這種憤怒轉嫁到了你的身上。

  • 無緣故的暴力行為。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有合理的理由,無理由也是一種理由。他心情不好,而選擇把你當做“出氣筒”。我國的教師大多素質良好,品德高尚,但師德敗壞的現象同樣存在。

最後,既然題主能問這個問題,說明這件事對題主的影響很大。我的建議是:

1.不用違背內心的意願去原諒他,為他找合理化藉口去解釋。暴力已經非正義了,沒必要再多此一舉。

2.忘記這件事給你帶來的不良影響,畢竟大多數老師都是具有良好修養的。

3.認識到如果學生時期性格頑劣,也是正常行為,不要因此性格變得內斂沉默。

4.如果你有幸成為了一名老師,請不要把這種傷害加之到你的學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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