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儿子也需承担赡养父母义务

4月14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判令被告黎某丙和其他兄弟一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55元给其父亲黎某生。

据悉,现年85岁的黎某生共有四个儿子:黎某甲、黎某乙(已去世)、黎某丙、黎某丁,以及一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其中三子黎某丙于1995年到女方家入赘。老伴去世后黎某生因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遂由黎某甲、黎某丁共同赡养,其女儿也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后三兄弟因赡养父亲发生矛盾,经村调委会调解后达成《赡养协议》,即黎某生的赡养费用由三个儿子分摊,黎某丙妻子签署了协议。后黎某丙未支付相应费用,致纠纷发生,黎某生遂起诉至法院。

黎某丙辩称,其长大成人后打工的积蓄都交由父母。父母为其余兄弟娶亲、建房支付费用,却让黎某丙两手空空到女方家入赘。现如果父亲要求黎某丙赡养,那么应将以往几十年所亏欠他的一切予以补齐,他将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黎某生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生活上需要子女赡养。黎某丙作为原告的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应当与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妥善照顾父亲。故支持村调委会作出的《赡养协议》,老人由三个儿子共同赡养,每人每年6660元,交给负责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黎某丁。老人之前的积蓄和养老金由黎某丁保管,作为身后安葬费用。

法院判决黎某丙补齐2019年度赡养费用6660元,并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用555元。

法官寄语:人都有老的一天,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管是入赘的儿子还是出嫁的女儿,在父母年老体弱时都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尽心照顾,使父母能够安度晚年。(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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