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贅兒子也需承擔贍養父母義務

4月14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贍養糾紛案,判令被告黎某丙和其他兄弟一樣,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55元給其父親黎某生。

據悉,現年85歲的黎某生共有四個兒子:黎某甲、黎某乙(已去世)、黎某丙、黎某丁,以及一個女兒,均已成家立業,其中三子黎某丙於1995年到女方家入贅。老伴去世後黎某生因年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遂由黎某甲、黎某丁共同贍養,其女兒也履行了相應的贍養義務。後三兄弟因贍養父親發生矛盾,經村調委會調解後達成《贍養協議》,即黎某生的贍養費用由三個兒子分攤,黎某丙妻子簽署了協議。後黎某丙未支付相應費用,致糾紛發生,黎某生遂起訴至法院。

黎某丙辯稱,其長大成人後打工的積蓄都交由父母。父母為其餘兄弟娶親、建房支付費用,卻讓黎某丙兩手空空到女方家入贅。現如果父親要求黎某丙贍養,那麼應將以往幾十年所虧欠他的一切予以補齊,他將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一項法定義務,不因“入贅他家”而改變,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無條件的。黎某生年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生活上需要子女贍養。黎某丙作為原告的兒子是法定贍養義務人之一,應當與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妥善照顧父親。故支持村調委會作出的《贍養協議》,老人由三個兒子共同贍養,每人每年6660元,交給負責照顧老人生活起居的黎某丁。老人之前的積蓄和養老金由黎某丁保管,作為身後安葬費用。

法院判決黎某丙補齊2019年度贍養費用6660元,並於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贍養費用555元。

法官寄語:人都有老的一天,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兒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不管是入贅的兒子還是出嫁的女兒,在父母年老體弱時都應自覺履行贍養義務,盡心照顧,使父母能夠安度晚年。(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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