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知 錄——人貴自知,善惡從心

自 知 錄

 

   明蓮池大師刪定

  善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去世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解:百錢者,以前為銅錢百文準銀十分,當前以元為準,不論物價。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對國家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嗔者(為一過),牴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者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去世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國家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百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見《孟子》);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之類(出佛經)。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欺凌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善門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受賄者,謂得彼人的財物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一人為三十善),減(一人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一人為十善),減(一人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四善),減(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奴婢之屬(同論)。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微命同論)。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或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是也。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現物(所費百錢為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言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耕牛乘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賑濟鰥、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匹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飢餓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棉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睏之苦(一時為一善)。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樑、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惟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錢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過門 不仁慈類

  ★重病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奴婢僕人之屬者(同論)。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 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謀人)。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謀人)。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以上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解:加一倍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飢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盲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為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名失利,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者(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人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樑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善門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嶽瀆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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