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真的取消了嗎?


作者:郭琪雁

本不想寫這個的,這個政策僅適用北京地區,不具代表性。但是,網上很多人在說,以後要取消高企認定,於是,整理出如下幾點以饗大家。如有不當,望不吝賜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真的取消了嗎?


要點一、政策施行地

該政策出自《國務院關於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的批覆》(國函〔2020〕123號)附件《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三(三)18(以下簡稱“《附件》)。

從標題上,我們一眼就可以看出,該政策適用地區為在京企業。所以,不是北京市的企業可以直接忽略這條。

要點二、技術領域和主要產品

高企認定有關技術領域規定,出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領域》”)規定的範圍。涉及領域為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製造與自動化等八大領域。

對應到該政策就是,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關鍵材料等領域規定的範圍。有關主要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和銷售收入關係是:

主要產品(服務)一定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必須要有自有知識產權作為支撐;主要產品(服務)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超過50%的收入;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領域應當與知識產權技術領域、銷售收入的技術領域相關聯。

《認定辦法》對於技術領域認定要求詳細到第三級,具體評審時會詳細到第四級。從《領域》範圍細分,政策規定的四項領域除了生物醫藥可勉強歸在一級大類領域,其他三個都是二級以上的細分領域。提醒符合條件的在京企業認定時需注意這個細分領域問題。

另外,這條政策的四個領域之後的“等”字,讓人比較頭疼——有可能會影響不屬於這四個領域的其他“生產研發類規模以上企業”對這項政策的適用——希望當地科技主管部門能夠明確一下。

要點三、企業年限規定

該政策要求滿足從業一年以上。有觀點認為,“報備”時滿足365天即可——這個完全沒有依據。

《認定辦法》對認定時間性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含申報年,另外一類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

因此,筆者認為,《附件》“從業1年以上”與“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是一致的——認定通知文件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往前的365個自然日。

雁言稅語提醒在京企業,申請高企是以企業營業執照登記成立時間到該地科技部門公佈申請

認定通知文件規定申報截止日期是否達到365個日曆天數為準,而不是以“報備”日往前的365日為準。

要點四、境內研究開發費用佔比要求

研究開發費用佔比為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請注意,《認定辦法》對“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這個時間與前面的研究開發費用佔比的時間具有一致性——任意一年在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低於60%,但三個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佔同期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附件》滿足從業一年以上時間性規定時,還需要和後面“且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條件”合併起來理解。與《認定辦法》相比,這個要求相對會寬鬆一點,但也只是勉強入門——如果成立時間短,企業在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比等其他指標評審上可能存在先天不足。

要點五、報備即批准

有種說法是,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關鍵材料等特定領域的生產研發企業取消“高企認定”,報備即可享受便捷優惠。

高企“報備”和涉稅領域的“以報代備”有很大不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分六階段:自我評價、註冊登記、提交資料、專家評審、認定報備和公示公告。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真的取消了嗎?

報備階段其實屬於第五環節。在這個階段,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認定意見確定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按正常程序,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認定時間公示時間

為準,核發證書編號,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企業名單,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認定機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有異議的,須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由認定機構核實處理。

《附件》規定“報備即批准”,作用相當於取消公示異議階段,減少公眾監督環節,在報備環節即准予認定通過,客觀上會縮短企業申請認定高企的時間。於是,才會有後面緊接的那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即可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等相關政策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發現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規定。但是,這條規定和要取消特定領域企業的高企認定或者是高新技術企業審核,扯不上任何干系——報備之前的那幾個環節一個都不會少。

附:

《國務院關於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的批覆》附件《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相關規定:

完善財稅支持政策。對在京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關鍵材料等領域生產研發類規模以上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時,滿足從業一年以上且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條件的,實行“報備即批准”。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即可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等相關政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發現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區域實施境外高端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列目規則的專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單獨設立本國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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