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
由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开庭审理
这也是湘潭市首例
因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理现场。
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某、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湘江水域投放价值人民币1281元的青、草、鲢、鳙鱼等苗种,用于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工具。
事情经过
2019年4月28日下午,市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和九华公安分局治安民警在湘江昭山湾水域巡逻时,发现赵某和曹某利用背包式电鱼设备在湘江捕鱼,立即上前将两人控制,收缴其非法捕捞工具和所捕鲜鱼。经查,两人在湘潭经开区某地务工,当天相约来到离租住地不远的湘江岸边捕鱼,一人负责电鱼、捕捞,另一人提桶,两人共捕捞才鱼、河虾、红眼鱼等渔获157尾,计1.7公斤。经专家评估,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受损,恢复费用为1281元。
非法捕捞所得鲜鱼。
检察机关认为
赵某、曹某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捕捞的渔获物虽少,但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让其承担投放鱼苗进行公益修复的民事责任。
赵某、曹某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说道:
“真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以后再也不敢了。”
来源:湘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