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利息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京某广场幕墙施工(标段)工程,工程内容:北京和谐广场幕墙供货安装,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要求,承包方式:B公司委托A公司按包工包料的方式全责任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3月25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A公司、B公司及C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一致确认该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13375704.23元。但B公司仅支付了9606103.56元工程款,尚拖欠A公司3769600.67元(含5%的质保金)工程款未予支付。


双方当事人观点


A公司:A公司认为其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要求其支付剩余价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B公司:B公司对剩余工程价款支付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合同中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相关约定,不予支付。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进行了结算,B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工程质保期已满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A公司3769600.67元工程款未付,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多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大多都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确定。

一、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的确定

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这样情况下就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范围进行认定。但是实践过程中,发包人不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往往是对工程量存在异议。当承包方与发包方对工程量有争议拒付工程价款时如何确定工程量成为确定工程价款的关键。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书面的签证文件都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书面性材料建议妥善保管,涉及纠纷时往往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提供不了上述直接能证明工程量的书面文件,那承包方就必须证明发包方同意其施工,并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发生工程量的证据。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工程量之后便可确定工程价款。

(一)关于未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以及工程价款付款期限不明时,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价款付款期限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在具体的阶段给付相应部分的工程价款,并且双方就工程进行了结算,对工程价款无任何异议。但是现实中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规范,可能对工程价款付款时间进行笼统的约定,导致付款期限不明,进而影响工程款以及工程款逾期给付的利息的索赔。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是利息的起算时间,但是从上述规定中我们还得出可以通过举证建设工程实际交付或者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工程价款的具体付款日期,承包人应积极保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追索工程价款的权利。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逾期利息时,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就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标准,被告就原告所要求工程价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抗辩理由就是双方的合同中没有工程价款逾期利息的相关约定,因此不需要支付相关利息。那最后法院是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的诉讼请求。那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欠付工程价款逾期利息的标准是依据什么标准呢?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根据此条款欠付工程价款的逾期利息的标准有了相关支持,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逾期利息的约定,发包方也不可以合同未规定相关标准拒绝支付,承包方也只能在此标准范围内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支付义务,超过此标准,法院也会依据此条款进行调整。

(二)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垫资利息如何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于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垫资利息有约定,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垫资利息,支付利息的标准应当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之内。

2、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一般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那发包人则不需要承担垫资利息。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承包方垫资行为是因为发包方未按约拨付工程进度款,即使双方没有垫资付息的约定,承包人依然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垫资利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