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晋江恢复部分个体诊所诊疗服务(口腔诊所除外)

重要通知!晋江恢复部分个体诊所诊疗服务(口腔诊所除外)


各医疗卫生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有序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满足患者就医需求,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0〕186号)、《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冠防控办〔2020〕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恢复部分个体诊所(口腔诊所除外)诊疗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对象及时间安排


全市各类个体诊所(口腔诊所除外)

时间安排:2020年4月25日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健康监测和风险排查


1.要建立医疗机构内全体员工的健康监测和排查制度,实行个人健康状况每日监测报告,落实防止医务人员感染及就医人群交叉感染的各项措施。

2.要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就诊患者和陪同人员要逐一检测体温,对预检分诊检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应当立即配发外科口罩,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做好登记,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发热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晋卫健〔2020〕10号)要求,落实发热病人规范转运。


(二)落实感染管理和人员防护


1.严格重要环节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科学设置候诊、就诊座位间隔距离,预留必要的应急隔离空间,避免患者面对面,患者之间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要督促患者及陪同人员佩戴口罩并指导其正确佩戴。

2.严格落实消毒制度。要加强诊疗场所通风,严格执行环境洗消措施,强化公共区域的消毒措施,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并做好记录。

3.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要严格执行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制度,对暂存处地面、物体表面要定时进行清洁消毒。

4.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要根据岗位要求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技术规范,配置便捷有效的手卫生设施,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

5.做好防控物资储备。要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做好防控物资储备,防控物资要包括:额温枪、水银体温计、医用一次性帽子、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隔离衣、消毒液、消毒工具等,所有物资的储备量可满足至少15天使用。


(三)安全有序恢复诊疗服务


1.在复诊前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知识培训,严格做好防护物资储备、预检分诊、感染防控等筹备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防控计划和防控预案。在确保能安全有序开展诊疗服务的基础上,各相关个体诊所需向所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备案表等材料,并经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指导后方可复诊。提交材料应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复诊备案表(附件1);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复诊承诺书(附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防控预案和工作流程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对辖区内提出复诊要求的个体诊所(口腔诊所除外)进行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确认后予以复诊;对不符合开诊条件者,指导其落实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复诊,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

3.市卫计执法大队要加强监管,对未备案擅自复诊或复诊后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个体诊所,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信息来源: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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