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1元賣房給孫子,老伴兒告上法庭要追回,法院這樣判

夫妻共有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支配,如果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侵犯。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一位梁老太,就因為老公沒有跟自己商量,就把房子以1元的價格賣給了孫子而把老伴兒告上了法庭。

爺爺1元賣房給孫子,老伴兒告上法庭要追回,法院這樣判


2002年,蔡老伯買了一處房產,並且把房產登記在了自己的個人名下。2017年的時候,他們的孫子蔡小東長大了,老人對這個孫子也特別疼愛,就想著把自己的房子繼承給孫子,但是免費給好像又不太像回事。後來就想出一個辦法,兩人擬定一份合同,蔡老伯以1元錢的價格把這套房子過戶到了蔡小東的名下。

這樣雖然是贈送,但是兩人直接也是買賣關係,看上去也合理合法。但是這件事卻引起了蔡老伯妻子梁老太的不滿,老人家認為,這套房子是她跟自家先生共同的財產,老伴兒在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處置了該房屋,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於是就到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對方把房產恢復到蔡老伯的名下。

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法官認為,這處房屋雖然是登記在老蔡老伯個人的名下,但卻是在夫妻二人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這套房子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如果不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的處理決定的話,應該平等協商,意見一致才能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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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蔡小東說爺爺在轉移之前跟奶奶商量過,她是同意的,但是現在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老太是同意這個決定,而且對方以1元錢的價格轉讓給孫子,這種行為很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通過法院審理判定,蔡老伯和孫子蔡小東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蔡小東需要把這套房子恢復到老人名下。

但是蔡小東並不服從這一項判決,於是再一次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日前,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了判決,駁回蔡小東的上訴,維持原判,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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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親”在中國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老人總是希望給孫子孫女最好的,雖然老人要了一元錢,但實際上這就是一種贈予。但畢竟這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在做出這項決定之前應該跟自己的妻子先商量一下,如果妻子同意,就算是不要錢也可以。但如果不同意這樣分配,那就不能這樣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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