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一房屋外墙喷漆,楼下汽车倒大霉,损失万元

2019年5月,王女士将车辆停放于小李家楼下,当时小李家的房屋外墙正在喷漆刷漆,油漆掉落在王女士的白色小车上,致使车辆的漆面及右后车轮轮毂被施工材料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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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王女士开车离开时并未注意自己的车辆状况。等到发现,王女士立刻报了警,警察给王女士及其丈夫做了调查笔录。之后,王女士为修复车辆支付了修理费14500元。

当月,双方在桐乡梧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李承认王女士的车辆受损是由于他的房屋外墙施工导致,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在楼下地面上设立施工警示标识提醒。从王女士提供的图片资料可以看到,小李的房屋外墙涂抹了黑色的施工材料,王女士车辆上正是同一种黑色的施工材料。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车辆维修费14500元。

在调解未果情况下,桐乡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因被告小李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桐乡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向原告王女士赔偿14500元。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李赔偿王女士1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在其房屋外墙施工时,应预料到施工材料掉落会毁坏楼下财物,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被告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停放于被告房屋楼下的原告车辆因施工材料掉落而损坏,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修复车辆支出的修理费,应由被告赔偿。

法官建议,房屋外墙装修或者改造,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设置警示牌,采取措施及时有效的防止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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