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乾部表彰需進行生態環境保護鑑定,這些情形將不予鑑定

近日,柞水縣委組織部、柞水縣環境分局聯合制定印發了《柞水縣生態環境保護鑑定操作辦法(試行)》,辦法從鑑定目的、鑑定範圍、鑑定程序、鑑定負面清單、鑑定意見表述、責任追究、附則7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辦法指出,對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表彰的先進個人、先進集體;鎮辦、部門黨政領導負責人及班子成員職務晉升及調整;黨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推選、調整;轄區企業負責人及分管環保負責人的表彰、評選等情形,需要進行生態環境保護鑑定。

辦法中明確,鎮辦、部門出現年度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任務未完成;轄區河流或出境斷面水質全年累計超標3次;環境網格化監管落實不力,被市級點名通報累計2次;轄區內因環境突出問題被中、省、市主流媒體曝光;轄區內因環境突出問題導致縣政府被中、省、市約談;轄區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突發事件;年度環保目標責任考核得分80分以下等7種情形不予鑑定;企業出現當年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被各級檢查督察通報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罰等情形不予鑑定。

個人出現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轄區內重點區域、主要流域或行業領域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高發、環境資源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報批評的,或者被縣委、縣政府約談、通報批評後仍整改落實不力等情形不予鑑定。

該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夯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及“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生態環保責任,推動各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對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履職、不盡責的鎮辦、部門及汙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環保治理不主動的企業形成有效監督及約束。(呼磊)

(LJ)

柞水乾部表彰需進行生態環境保護鑑定,這些情形將不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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