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4月23日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元軍被樺甸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有期徒刑一年;
二、對(2017)吉0282刑初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雲雙的14752.52元經濟損失與王茂強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2021-01-06 15:33:34 佚名
樺甸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4月23日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元軍被樺甸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有期徒刑一年;
二、對(2017)吉0282刑初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雲雙的14752.52元經濟損失與王茂強承擔共同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