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不给,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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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公积金补缴属于行政复议案件;

(2)你可以想社保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反馈,要求单位对你进行补缴,行政机关调查后应责令你们单位给你补缴;

(3)若是社保公积金行政机关不作为,你可以起诉社保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发起行政诉讼。

大概就是上述解决问题、维权的流程、思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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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下面,我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为什么发生社保纠纷,仲裁委和法院不予受理?

  • (一)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 (二)不缴或少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保费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是行政管理问题。
  • (三)该问题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具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的分工。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办理、缴费、发放待遇到监督检查,均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哪些社保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欠缴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征缴。对于未规定的事项,才可以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

  •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没有进行社保登记;
  • (二)社保经办部门不能补办;
  • (三)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
  • (四)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才受理。

这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也不能补办,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你的情况,已经办理社保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仲裁委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劳动者有以下两种维权路径:

  • (一)向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社保行政部门追缴;2017年以后,收缴社保费有税务部门负责的省市,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
  • (二)劳动者可以自行补缴社保费,再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不当得利。

限于篇幅和案件信息,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要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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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不给,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瞒报工资额或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因此,发生社保费的争议,首先应该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所有应该进行补缴的社保费企业应当及时补缴。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不处理,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在经历以上行政程序后,仍未解决社保费问题,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比如,因发生工伤,社保未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企业也没有支付相关待遇;因被动失业不能享受失业金;养老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等。以上情形都可以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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